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3.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7.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等文件;
8.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4年10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24年10月15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30日14:30在哈尔滨哈南工业
新城核心区哈南三路三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增夺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30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30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30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
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492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的32.0958%。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9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072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4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1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96643406股,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886700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深证上[2023]1142号)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95756706股。
3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29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072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49%。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30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68328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407%。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4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同意96515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25%;反对2936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3032%;弃权23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90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730%;反对293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959%;弃权
23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11%。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同意9651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25%;反对281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2908%;弃权35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9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709%;反对281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636%;弃权
35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55%。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5同意9651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18%;反对256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2653%;弃权60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8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394%;反对256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685%;弃权
60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2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同意9651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29%;反对282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2918%;弃权34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9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919%;反对282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160%;弃权
34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21%。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同意9652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74%;反对278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2873%;弃权34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9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6226%;反对278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853%;弃权
634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21%。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5发行数量
同意9651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21%;反对278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2877%;弃权38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8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499%;反对278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063%;弃权
38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38%。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6限售期安排
同意96522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98%;反对278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2877%;弃权31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97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411%;反对278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063%;弃权
31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26%。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7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
7同意96524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18%;反对27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2870%;弃权3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99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459%;反对27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706%;弃权
3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34%。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8上市地点
同意96525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24%;反对27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2870%;弃权2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99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774%;反对27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706%;弃权
2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2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9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同意96507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45%;反对296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3065%;弃权281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82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661%;反对296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595%;弃权
828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44%。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同意96494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06%;反对2959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3056%;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68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604%;反对295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165%;弃权
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31%。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同意96505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22%;反对29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3026%;弃权341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80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487%;反对29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624%;弃权
34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9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4.《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9同意96502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91%;反对29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3067%;弃权331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77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6914%;反对29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721%;弃权
33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65%。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96503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96%;反对29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3062%;弃权331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77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176%;反对29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459%;弃权
33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65%。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6.《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的议案》
同意96500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65%;反对29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3028%;弃权394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74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603%;反对293200股,占出
10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728%;弃权
39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68%。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7.《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同意9650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81%;反对2886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2981%;弃权424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7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6421%;反对288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338%;弃权
42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41%。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96528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59%;反对27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2832%;弃权29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03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546%;反对27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766%;弃权
29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87%。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1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9650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18%;反对266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2749%;弃权612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7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309%;反对266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593%;弃权
61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98%。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12(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范启辉陈睿
单位负责人:
王玲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