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95证券简称:铜牛信息公告编号:2024-095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4年8月27日
2、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31号铜牛信息大厦第七会
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顾伟达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代理人共8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41599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70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共7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2720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2%。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38878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769%。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代理人共7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720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2%。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共7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720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2%。
(4)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远程视
频会议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
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4115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99.9400%;反对26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弃权18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75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6335%;反对262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41%;弃权182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23%。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1094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0%;反对41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5%;弃权9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16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4614%;反对411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341%;弃权92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45%。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130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9%;反对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9%;弃权9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30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304%;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67%;弃权98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29%。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136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9%;反对13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弃权9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90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356%;反对137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99%;弃权92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45%。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张党路、陈烁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