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94证券简称:火星人公告编号:2024-052
债券代码:123154债券简称:火星转债
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4年8月9日(星期五)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8月9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8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新城路366号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
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卫斌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648927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09236728股的64.72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559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09236728股的62.53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0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数合计为89927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09236728股的
2.1975%。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9927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409236728股的2.197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09236728股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20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9927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09236728股的2.1975%。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47163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34%;
反对7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3%;弃权10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8163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84%;反对7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40%;弃权10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76%。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投资新建集团总部大楼项目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647740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552%;反对7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弃权4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8740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01%;反对7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85%;弃权4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15%。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48167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3%;
反对3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8%;弃权3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16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49%;反对3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70%;弃权3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8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刘秀华、李迎亚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