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44号
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王牧、朱国辉: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王牧、朱国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334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募集资金与自有资金混同进行现金管理、12个月内使用超募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的累计金额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超董事
会审议额度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公告存在遗漏等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3.5条,《上市公司自律1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6.2.1条、6.3.13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王牧、董事会秘书朱国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1.3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6.1.3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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