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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翔丰华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12-26 查看全文

翔丰华 --%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周鹏伟、赵东辉、叶文国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93号

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鹏伟、赵东辉、叶文国:

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丰华”或“公司”)于2024年3月23日向关联方永安市鼎丰碳素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丰碳素”)租出厂房及相应配套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的年租金为790万元。截至3月23日,公司与鼎丰碳素2024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累计达到

1229.32万元,占公司2022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0.75%。公

司未及时审议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翔丰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7.2.7条、

第7.2.11条和第7.2.14条的规定。周鹏伟作为公司董事长、赵东辉作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叶文国作为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2.2

1条和第5.1.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请

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年12月26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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