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调整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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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的法律意见
目录
一、批准和授权...............................................3
二、本次调整的情况.............................................7
三、结论性意见...............................................8
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F20210713-10号
致: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谱尼测试”)委托,担任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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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相关材料中引用或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引用本法律
意见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且有责任对引用后的相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5.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见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
审计及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6.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7.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事实及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8.本法律意见仅供为公司制定和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调整事项,公司已经履行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一)2021年6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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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的法律意见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年6月15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2021年6月28日,公司披露了《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四)2021年7月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五)2021年7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1年7月2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就前述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2021年7月2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7月2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七)2022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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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授予的2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同意公司将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32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相关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2022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同意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九)2022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确定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年6月21日;鉴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成,董事会同意对限
制性股票的数量、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就前述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2022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的相关事项。
(十一)2023年2月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二)2023年2月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的法律意见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归属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十三)2023年2月21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公司将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7918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十四)2023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2名第一类激励对象2021年度
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D”,对应解除限售比例为“0”,其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不能解除限售的259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十五)2023年4月12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十六)2023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同意将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七)2023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同意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十八)2023年5月11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十九)2023年8月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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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十)2024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十一)2024年5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二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十二)2024年8月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情况
(一)调整原因
2024年7月8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自2023年12月31日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期间,因公司办理了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公司总股本减少324123股,公司总股本从2023年12月31日546082499股减至545758376股。根据“每股分配(转增)比例不变”的原则,公司以权益分派实施时总股本54575837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32745502.56元。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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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或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或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激
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或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及调整结果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为: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回购价格。
根据上述调整方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调整如下:
类别调整前价格(元/股)调整后价格(元/股)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
10.1510.09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
10.1510.09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预留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
10.4810.42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预留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
10.4810.42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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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正本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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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王丽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彭闳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刘元军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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