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83证券简称:龙利得公告编号:2024-041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届次:
本次会议为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6月13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楚华北路2199号,奉其奉印刷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会议室。
(四)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龙平先生。
(七)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83113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4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431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87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9973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53%。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8774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8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3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9973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53%。
(三)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3103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764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3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项目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683103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764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3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洪小龙、魏康
3、结论性意见: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未包含《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1、《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