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4月22日,公司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2024年4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公告。前述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均已达20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6日下午13:30在江苏省常州市钟
楼区邹区镇工业大道工业路48-1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
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周文庆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上午9:15至2024年5月16日下午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10001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6365%,其中: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均为截至2024年5月8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808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50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36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4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65%。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
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及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8100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24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100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24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100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24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100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24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100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24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关于董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998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23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7%;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关于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100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24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100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24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100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24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85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7%;反对15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9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994%;反对15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蒋尧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邬远年月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