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4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
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
告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
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信息披露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
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前款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前款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披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
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在未公开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按照规定报送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如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
第十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
生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当遵循自愿性披露原则,比照《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主动、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
3第二章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
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
整改公告和其他重要事项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要影响的报
告、请示等文件;
(五)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的披露适用本章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4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
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
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募集资金使用等各方面情况。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提供投资者查阅。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季度报告的披露要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5(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和分公司)负责人在知悉上述重大事件后应及
时向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与投资部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6(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四条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
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与投资部报告与本公司、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7第二十五条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事
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与投资部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
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
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会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公司证券与投资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
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及程序
第二十九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应履行下列程序:
8(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及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
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
时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会议决
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
时股东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并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及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
9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发表意见。
第三十六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与投资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事件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与投资部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与投资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证券与投资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0第三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监督,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及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对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交由证券与投资部予以保存。
第四十二条证券与投资部对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
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七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部
门负责人以及已经或将要了解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上述人员应当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11第四十四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按照规定要求特定对象签
署承诺书,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通时的行为规范,对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
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四十六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十七条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未公开信息知情人。
第四十八条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如果本制度规定的公司的有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泄露,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发布澄清公告披露。
第八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12第五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第五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
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九章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五十三条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进行审核定稿后,董事会秘书负责:
(一)将该等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三)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四)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与投资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通过指定报纸和网站发布公告。
第五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
13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 及证监会指定
的其他信息披露网站。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五十八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十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条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
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该等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一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公司应当尽快与相关传媒进行沟通、澄清。
第六十二条公司设立咨询专线电话、电子邮箱,安排专人管理,及时回复投资者的问题。若投资者有到公司参观的要求,公司接待人员应安排来访人员到公司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同时应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证券与投资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
会秘书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
14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
保管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
第六十四条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底稿,查询人应当向董
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注明查询时间、查询事项、查询理由等内容,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后,方可查阅。相关书面查询申请与董事会秘书的书面同意函作为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
第十二章涉及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
时向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与投资部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六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
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负责人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证券
与投资部进行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与投资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三章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七条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
司负责人对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解聘其职务等。
第六十八条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六十九条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责任追究、处分情况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章附则
15第七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七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0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