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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盛生物: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1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871证券简称:回盛生物公告编号:2025-010

转债代码:123132转债简称:回盛转债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3月19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3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19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华路1号306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互联网投票系统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1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卫元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4人,代表股份936470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6.75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932760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6.52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2人,代表股份

370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24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2人,代表股份370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2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2人,代表股份370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248%。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和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联股东武汉统盛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07448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0583%;反对94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8717%;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2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4626%;反对94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4886%;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488%。

此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关联股东武汉统盛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07521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256%;反对86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979%;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7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4.4305%;反对86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3320%;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375%。

此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彭瑶、季俊宏;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

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3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9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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