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68证券简称:杰美特公告编号:2024-056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8月12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
上午0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汇德大厦1号楼42层多媒体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谌建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8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56983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28000000股的35.7019%。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55230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5.5649%。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8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75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0%。
中小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及授权代表共8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75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0%。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8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75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其中独立董
事刘胜洪先生、独立董事戴伟辉先生、独立董事康晓阳先生、董事杨美华女
士、董事邵先飞先生、董事张玉辉先生、监事会主席刘述卫先生、财务总监何晓嫩女士以通讯方式出席现场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45,669,9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9%;反对2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7%;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992%;反对2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733%;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75%。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45,670,9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0%;反对2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7%;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697%;反对2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73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456721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27%;反对2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1%;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542%;反对2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754%;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05%。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冯莎、李嫚萍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合法合规;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