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安克创新: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2023年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9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9月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20层(邮编100020)

Address:20/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5 Dong San Huan Central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China

电话(Tel): (+86 10) 8560 6888 传真(Fax):(+86 10) 8560 6999 www.haiwen-law.com

北京 BEIJING 丨上海 SHANGHAI 丨深圳 SHENZHEN 丨香港 HONG KONG 丨成都 CHENGDU 丨海口 HAIKOU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年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就公司调整2022年激励计划、2023年激励计划及2024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公司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就与本次调整相关的问题向有关管理人员做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核实。

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调整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

域的法律事项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引述,本所经办

2律师对于该等非中国法律业务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对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所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要求公司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备的和真实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出的陈述应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应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应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应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3、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

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一、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一)已获得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信息披露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施本次调整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如下:

2022年7月7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3年7月2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4年7月1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4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4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2023年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进行了回避。

2024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2023年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出具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2023年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的核查意见》。

(二)结论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

根据公司于2024年9月4日披露的《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以权益分配前总股本53141077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318846465.60元(含税)。

4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2年、2023年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毕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公司对2022年激励计划、2023年激励计划及2024年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案如下:

1、2022年激励计划根据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披露的《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及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22年激励计划的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7.71元/股。

2、2023年激励计划根据公司于2023年7月8日披露的《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及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23年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0.46元/股。

3、2024年激励计划根据公司于2024年6月29日披露的《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4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及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24年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0.02元/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2022年激励计划》《2023年激励计划》《2024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

(1)本次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2022年激励计划》《2023年激励计划》

《2024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5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6(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张继平钱珍

__________________黄珏年月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推荐阅读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