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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盾光电: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12-30 查看全文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00号栢悦中心大厦5楼邮编:230022

电话(Tel): (86-551)65609815 传真(Fax): (86-551)65608051

网址(Website): www.chengyi-law.com 电子信箱(E-mail):chengyilawyer@163.com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承义法字第00339号

致: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光电”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

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4年12月14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的公告(编号:2024-095),《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的方式、审议议题以及

会议登记等事项,《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提前15日以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30日下午14:30在安徽省铜陵市石城

路电子工业区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上午9:15至2024年12月3

0日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478687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285%。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序号提案名称

1.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关于选举袁永刚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2《关于选举王建强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3《关于选举崔乃国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4《关于选举万露露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关于选举于波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2《关于选举蒋蔚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3《关于选举曹春雷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0《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关于选举王迎春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2《关于选举范烜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4.00《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5.00《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6.0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7.00《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8.00《关于修订<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且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一)表决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

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包含5%;不包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表决结果提案编码提案名称表决情况《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董

1.00--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袁永刚先生为第七届

1.01同意股份数:48389011股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王建强先生为第七届

1.02同意股份数:47077206股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崔乃国先生为第七届

1.03同意股份数:47078248股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万露露女士为第七届

1.04同意股份数:47078210股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董

2.00--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于波先生为第七届董

2.01同意股份数:48062303股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蒋蔚女士为第七届董

2.02同意股份数:47077203股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曹春雷先生为第七届

2.03同意股份数:47079457股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4《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监

3.00--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王迎春先生为第七届

3.01同意股份数:47735599股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关于选举范烜先生为第七届监

3.02同意股份数:47077200股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47451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82%;反对《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41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4.00目的议案》股份总数的0.87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474511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76%;反对《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4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5.00度>的议案》股份总数的0.87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474528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12%;反对《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4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6.00度>的议案》股份总数的0.86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474528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12%;反对《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

7.004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度>的议案》股份总数的0.86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5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474521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97%;反对《关于修订<财务资助管理制41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8.00度>的议案》股份总数的0.87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6(此页无正文,为(2024)承义法字第00339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陈家伟

二○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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