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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畅股份: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861证券简称:美畅股份公告编号:2024-083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2024年10月25日下午15:30在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渭惠路东段富海工业

园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0月1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告。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

其中: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0月25日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0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10月25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和主持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推举董事周湘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3人,代表股份2418830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9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2人,代表股份

2418829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910%。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2人,代表股份38111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1人,代表股份

38110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3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会议。其中董事长吴英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包含5%;不包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高效金刚石线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554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2%;

反对219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6%;弃权

10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826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3815%;反对219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506%;弃权10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79%。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631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27%;

反对11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25%;弃权

1083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9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650%;反对11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9.9913%;弃权1083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38%。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现场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5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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