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60证券简称:锋尚文化公告编号:2024-065
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8月1日下午14:00
召开地点:北京东城区青龙胡同一号歌华大厦 A 座 16 层公司会议室
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沙晓岚先生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8人,代表股份1232240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108%。(公司表决权数量已扣除回购账户中的股份)。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1222162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77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5人,代表的股份总数10078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4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5人,代表的股份
10078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42%。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见证
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见证。
4、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提名沙晓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22655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88%%.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395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6103%。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1.02提名王芳韵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226557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395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6102%。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1.03提名于福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22672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56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2824%。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1.04提名苗培如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22618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024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9268%。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以上董事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提名李仁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同意1226557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3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39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6096%。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2.02提名周煊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22655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395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6097%。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2.03提名钟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226633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471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3616%。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以上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上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议案》
3.01提名李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122600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845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1588%。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3.02提名李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1226081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01%。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919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887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以上监事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4、《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26406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65%;反对574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62%;弃权8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24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1144%;反对5744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9946%;弃权8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91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亚峰、刘晓航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