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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科股份:关于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20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纪宇轩律师、说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4SH7200114/PC/pz/cm/D23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公告的《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3月20日

下午14:30在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屺亭街道永盛路8号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均符合有关会议公告的内容。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9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91366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156%。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4SH7200114/PC/pz/cm/D23 2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0948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4%;反对27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9%;

弃权13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4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4.5557%;反对27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6226%;弃权13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8217%。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0949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7%;反对276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7%;

弃权13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7%。

24SH7200114/PC/pz/cm/D23 3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2468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4.5687%;反对27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6096%;弃权13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8217%。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0842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3%;反对378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7%;

弃权14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3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3.1724%;反对378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4.9406%;弃权14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887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5611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1988%;反对28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2%;

弃权6547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2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0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4.0728%;反对28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6879%;弃权17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2393%。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4SH7200114/PC/pz/cm/D23 4表决情况: 同意 3906371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37%;反对560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1%;

弃权16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9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0.4868%;反对56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7.3105%;弃权16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2028%。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议案》

股东史卫利、无锡赛德科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尚辉嘉贸易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无锡迪银科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此项议案上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79638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83%;反对3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13%;

弃权16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0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2.6556%;反对3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5.1416%;弃权16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2028%。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0802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9%;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3%;

弃权19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9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24SH7200114/PC/pz/cm/D23 5股份总数的 92.6426%; 反对 36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4.7631%;弃权19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5943%。

8.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065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2%;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5%;

弃权15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95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0.7660%;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7.1773%;弃权15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0566%。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公告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中涉及关联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应当回避的议案该等人员已回避表决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就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4SH7200114/PC/pz/cm/D23 624SH7200114/PC/pz/cm/D23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事务所负责人韩炯律师经办律师纪宇轩律师说钰律师

二○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24SH7200114/PC/pz/cm/D23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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