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41证券简称:康华生物公告编号:2024-085
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特载别、提误示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25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年10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5日上午9:15—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北京路182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振滔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40254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84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32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8511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27%。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81305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47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8948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64%。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2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8511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8502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20%。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的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4703550股,已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29946899股。)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3945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7650%;反对30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901%;弃权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144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711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8.6336%;反对30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5238%;弃权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8426%。
该议案的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股东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38659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5311%;反对95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2815%;弃权63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187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691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7.2732%;反对95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6369%;弃权63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0900%。
该议案的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股东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刘志广律师、郑榕鑫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