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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汇股份:关于控股股东拟通过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839证券简称:博汇股份公告编号:2024-093

债券代码:123156债券简称:博汇转债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拟通过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控股股东宁波市文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夏亚萍女士、信息披

露义务人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市

文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魁集团”)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2275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占公司当前剔除回购股后总股本的5.14%)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融通1号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宁波宁聚”)。

2、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市文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夏亚萍女士仍合计持有公司总股本47.29%的股权(公司当前剔除回购股后总股本48.64%的股权)。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涉及要约收购,不涉及关联交易。

4、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且股份过

户相关手续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全部完成。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本次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转让双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信息

披露、减持额度的规定。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受让方宁波宁聚在本次权益变动过户登记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文魁集团的通知,获悉其与宁波宁聚于2024年11月

25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文魁集团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宁波宁聚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2275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占公司当前剔除回购股后总股本的5.14%)。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的价格为6.75元/股(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4.3%),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82856250.00元。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前后双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及其占当前剔占当前剔占总股占总股一致除回购股除回购股股数(股)本比例股数(股)本比例行动后总股本后总股本

(%)(%)

人比例(%)比例(%)文魁

12828215452.2653.7511600715447.2648.61

集团夏亚

719260.030.03719260.030.03

合计12835408052.2953.7811607908047.2948.64宁波

00.000.00122750005.005.14

宁聚

注:以上比例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协议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1、转让方

名称:宁波市文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25600809XF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宁波市镇海区镇骆东路1818号1幢

法定代表人:金碧华

注册资本:伍仟壹佰万元整

成立日期:1997年01月15日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物业管理;设备租赁;笔、文具、办公用品、工艺美术品、五金件、塑料制品、橡胶

制品、电子元器件的制造、加工;文化用品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转让方的一致行动人

姓名:夏亚萍

性别:女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身份证号码:3302111967********

住所/通讯地址:宁波市镇海区镇骆东路1818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580528329K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A 区住所

A1201执行事务合伙人 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1年08月29日营业期限2011年08月29日至2026年08月28日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普通合伙人: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份额2%)

合伙人情况有限合伙人:葛鹏(份额49%)

有限合伙人:谢叶强(份额49%)

2、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产品名称:融通1号证券投资基金

备案编码:S27062

备案时间:2015年2月28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宁波市文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乙方: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融通1号证券投资基金”)(以上甲方、乙方在本协议中合并称“双方”,甲方、乙方单独称“一方”)

1、股份转让

1.1标的股份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12275000股股份,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5.00%。

1.2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亦

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1.3在交割期内,如遇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标的股份数量

应作相应调整,标的股份除权所对应的新增股份应一并转让给乙方,且本次股份转让总价不做调整。在交割期内,如甲方取得了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则标的股份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由甲方等额补偿给乙方,或者由乙方从待支付的股份转让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的现金分红金额。

为避免歧义,双方在此确认:在交割期内,如遇上市公司回购注销股份,导致上市公司总股本及转让股份的比例发生变动,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具体股份数量及转让价款金额仍按本协议1.1条和2.1条等相关约定执行。

2、股份转让价款及支付

2.1股份转让价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4.3%计算,转让单价为6.75元/股,共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捌仟贰佰捌拾伍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人民币82856250.00元),乙方将以现金方式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为避免歧义,双方一致确认标的股份的交易对价不因上市公司股价变动以及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进行调整,在标的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前,若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转增等情形,甲方应将标的股份相应派送的股份作为标的股份的一部分一并过户给乙方,乙方无需就获得该等派送股份支付任何对价。

2.2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乙方按下述方式分笔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1)本协议生效且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协议转让相关公告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笔转让价款人民币贰佰万元整。

(2)乙方收到交易所出具的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人民币壹仟捌佰万元整。(3)本次股份转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且乙方收到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三笔转让价款人民币壹仟零柒拾陆万元整。

(4)剩余转让价款人民币伍仟贰佰零玖万陆仟贰佰伍拾万元,由乙方在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受让方证券账户后一个月内支付。

3、标的股份过户

3.1甲、乙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共同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出就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

转让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甲方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公告上述事项。

3.2甲、乙双方应按时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

3.3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将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并记入

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4、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4.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4.2本协议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修改或变更,但

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补充本协议。

四、股份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控股股东文魁集团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就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

下:

(1)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博汇股份股票。(2)如果在锁定期满的两年内,本

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博汇股份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博汇股份股票每年减持最高比例为本公司所持博汇股份的25%。(3)本公司减持博汇股份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4)本公司减持博汇股份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股份总数的5%;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6)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则相关减持股票收益归博汇股份所有。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截至目前,控股股东文魁集团严格履行了其所做出的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一)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不存在相关主体在不得买卖公司股份的期间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因本次股份转让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二)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合规性审核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相关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四)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一)股份转让协议;

(二)宁波市文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6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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