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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汇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3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LAWOFFICES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

2024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4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年

8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

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5开日期已达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15:00在公司(浙江省宁波市镇

1818海区镇骆东路号)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业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54,bv个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z5%,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154S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

6东共计山l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l),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o.上%.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其他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

13,05同意:o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5 %;

反对:428.91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

弃权: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o.0) %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202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

2024司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V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经办律师:

劳正中

-

0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陈佳荣

7o(3日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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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邮编:200120

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址:http://www.a11bright1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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