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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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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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
2024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4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年
8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
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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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开日期已达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15:00在公司(浙江省宁波市镇
1818海区镇骆东路号)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业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54,bv个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z5%,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154S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
6东共计山l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l),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o.上%.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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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
13,05同意:o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5 %;
反对:428.91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
弃权: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o.0) %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202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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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
2024司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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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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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陈佳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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