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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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5年2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
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2月26日15:00在公司(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镇骆东路1818号)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707996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7.439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353880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30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0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918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8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47811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1606%;
反对:24266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7810%;
弃权:5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584%。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此议案共计包括10个子议案,其中:
2.01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
同意:847631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1399%;
反对:24246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7787%;
弃权:7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814%。
2.0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
同意:846301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6.9875%;
反对:24246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7787%;
弃权:20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33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
同意:845351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6.8786%;
反对:24246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7787%;
弃权:299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427%。
2.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
同意:845351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6.8786%;
反对:24246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7787%;
弃权:299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427%。
2.05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
同意:844377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6.7670%;
反对:24246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7787%;
弃权:3964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543%。
2.06限售期
表决结果:
同意:844313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6.7597%;
反对:24268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7812%;
弃权:4005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591%。
2.07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表决结果:
同意:844383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6.7677%;
反对:24216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7753%;
弃权:3987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57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8本次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表决结果:
同意:843053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6.6153%;
反对:24216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7753%;
弃权:5317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094%。
2.09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
同意:844401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6.7698%;
反对:24198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7732%;
弃权:3987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570%。
2.10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
同意:844373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6.7666%;
反对:24216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7753%;
弃权:3997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581%。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44353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6.7643%;
反对:24246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7787%;
弃权:3987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57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44353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6.7643%;
反对:24246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778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弃权:3987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57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44353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6.7643%;
反对:24246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7787%;
弃权:3987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57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3679791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942%;
反对:24216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767%;
弃权:3987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91%。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43023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6.6119%;
反对:24216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7753%;
弃权:5347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128%。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43023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6.6119%;
反对:24246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7787%;
弃权:5317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094%。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843023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6.6119%;
反对:24246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7787%;
弃权:5317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094%。
1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特定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47637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1407%;
反对:24216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7753%;
弃权:733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841%。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3683045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180%;
反对:24196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765%;
弃权:753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55%。
12、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3683045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180%;
反对:24216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767%;
弃权:733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54%。
1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47637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1407%;
反对:24216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775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弃权:733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841%。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陈佳荣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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