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E2025〕 46号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顾国华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顾国华:
经查你作为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佰奥智能或公司)独立董事你的配偶吴佳于2025年1月15日至2025年1月17日期间通过其账户累计买入佰奥智能股票149300股成交金额633728元累计卖出29700股成交金额121443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以及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情形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本人及直系
1亲属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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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曰
H
抄送:中国证监会上市司深圳证券交易所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爱武、刘晶。
江 证监局办公室 2()25∠ F· 3月 25 El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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