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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杰微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819证券简称:聚杰微纤公告编号:2024-021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地点、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交通路68号聚杰微纤5楼会议

3、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仲鸿天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066866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1.50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06669450股,占上市公司总

1股份的71.49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7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15%。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7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7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15%。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独立董事颜世富、董事仲湘聚、监事赵徐请假,未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686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669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7200

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669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669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669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74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37%;

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3%;弃权0股(其中,

3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关联股东陆玉珍、仲鸿天、仲湘聚、苏州市聚杰投资

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总数为97922950股。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669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9%;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686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669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9%;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0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669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9%;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669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9%;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华诗影陈汉(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5特此公告。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

6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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