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18证券简称:耐普矿机公告编号:2024-087
债券代码:123127债券简称:耐普转债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2日(星期一)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2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2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2日上
午9:15—9:25,9:30至11:30,下午13:00-15: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如果网络投票中重复投票,
也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大道318号耐普矿
机行政大楼7楼会议室。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昊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
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1人,代表股份79375096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8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1人,代表股份7937509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80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9人,代表股份32150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9人,代表股份32150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0%。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上海市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由董事长郑昊先生主持,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了以下议案并投票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现有总股本153155013股剔除回购专户持有746356股后
15240865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0元(含税),
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79364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6%;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
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10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030%;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50%;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19%。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