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15证券简称:玉禾田公告编号:2024-075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禾田”或“公司”)分别
于2024年1月8日、2024年1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累计不超过人民币78.8亿元的担保。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9日、2024年1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等。
近日,公司与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口玉禾田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玉禾田”)申请伍仟万元整授信额度提供最高主债权限额为陆仟万元整的担保。
公司与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玉禾田智慧城市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城市”)申请壹亿伍仟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最高主债权额为壹亿玖仟伍佰万元的担保。同时,公司全资子公司智慧城市与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申请壹亿伍仟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最高主债权额为壹亿玖仟伍佰万元的担保。全资子公司智慧城市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北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申请贰仟万元授信提供担保。
现将上述担保协议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方:海口玉禾田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CHNRX7
成立日期:2016年3月17日
法定代表人:林耀明
注册资本:9116.516333万人民币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商路15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
餐厨垃圾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农作物栽培服务;农业园艺服务;林业机械服务;林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城市绿化管理;城市公园管理;名胜风景区管理;森林公园管理;游览景区管理;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白蚁防治服务;水污染治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乡市容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股权结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70%股权。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6月30日(未经审计)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48894.8746550.14
负债总额31914.8626710.95
净资产16980.0119839.19
项目2024年半年度(未经审计)2023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17306.6734489.93
利润总额3409.107285.49
净利润2566.175425.35
(二)被担保方:深圳玉禾田智慧城市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93058C
成立日期:1997年10月27日法定代表人:程先森
注册资本:11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蚝业社区金港大厦金港中心A座2105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楼宇清洁服务、道路清扫保洁、消杀除四害、白蚁防治、环保工程,清洁用品、机械设备的销售;物业管理(领取相关资质证书后方可经营);园林绿化养护、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汽车租赁;
机械设备租赁;垃圾分类项目运营管理,垃圾分类技术咨询与开发服务;垃圾中转站的设计和技术开发;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开发;水域垃圾清理;冰雪清除、运输服务及冰雪消纳场管理;公厕管理服务;室内外空气环境治理;市政设施维护;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家政服务;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新车销售。停车场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物业服务评估。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垃圾清运、城市生活垃圾运输服务;货物运输;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
清洗消毒;RDF技术、厌氧生物制沼技术焚烧等环保产业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生活垃圾分类及回收、餐厨垃圾回收利用处理及相关环保设备制造、运营管理。建设工程施工;机动车修理和维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股权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6月30日(未经审计)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342635.49279811.32
负债总额236689.99184889.14
净资产105945.5094922.18
项目2024年半年度(未经审计)2023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152658.39277412.73
利润总额14904.4030324.93
净利润11915.9324209.01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现将合同一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保证人: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被担保方(债务人):海口玉禾田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主合同: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
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5、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税金、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案件调查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
费、鉴定费、勘验费、测绘费、翻译费、滞纳金、保管费、提存费、其他申请费
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6、担保的最高主债权限额:人民币陆仟万元整。
7、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8、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
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本次担保金额在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二)公司与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现将合同二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保证人: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3、被担保方(债务人):深圳玉禾田智慧城市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连续签署的一系列合同及/或其他债权债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授信额度合同和/或各类具体授信业务合同和/或包括业务申请书等在内的其他债权债务类文件)。
5、担保范围:除本合同前述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外,还包括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
应缴未缴的保证金(如有)、承诺费(如有)、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过户费、差旅费、债权人[乙方或乙方所代表债权银行]垫付的税或费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乙方或乙方所代表债权银行)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6、担保的最高主债权额:人民币壹亿玖仟伍佰万元。
7、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8、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笔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乙方(作为债权银行或债权银行代表)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甲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次担保金额在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三)全资子公司智慧城市与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
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三”),现将合同三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保证人:深圳玉禾田智慧城市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2、债权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3、被担保方(债务人):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连续签署的一系列合同及/或其他债权债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授信额度合同和/或各类具体授信业务合同和/或包括业务申请书等在内的其他债权债务类文件)。
5、担保范围:除本合同前述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外,还包括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
应缴未缴的保证金(如有)、承诺费(如有)、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过户费、差旅费、债权人[乙方或乙方所代表债权银行]垫付的税或费等)、
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乙方或乙方所代表债权银行)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6、担保的最高主债权额:人民币壹亿玖仟伍佰万元。
7、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8、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笔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乙方(作为债权银行或债权银行代表)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甲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次担保金额在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四)全资子公司智慧城市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北支
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四”),现将合同四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保证人(乙方):深圳玉禾田智慧城市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2、债权人(甲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北支行。
3、被担保方(债务人):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主合同:因被保证人承兑的商票的持票人利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
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向甲方发出的申请办理商票贴现业务的有效电子指令,以及甲方为被保证人承兑的商票的持票人实际办理商票贴现业务而在内部系统中保存
的业务记录、甲方据此填制或打印的客户对账单等业务记录。
5、担保范围:为被保证人在主合同额度存续期内,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各项
业务的本金;因上述业务发生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若有)、违约金、赔偿金、被保证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等)。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甲方即有权要求乙方就债务余额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6、担保的最高主债权限额:人民币贰仟万元。
7、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8、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甲方与被保证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本次担保金额在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实际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379585.11万元,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156722.33万元,以上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3.27%。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分别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智慧城市与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北支行分别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特此公告。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