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15证券简称:玉禾田公告编号:2024-072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因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相关要求,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情况及整改情况1、2021年10月2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作出《关于对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58号)
(1)基本情况公司分公司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以下简称“佳木斯分公司”)曾于2020年10月收到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0)黑0822刑初99号),判决佳木斯分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
1/3罚金20万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当月提起上诉。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终审裁定撤销上述刑事判
决((2020)黑0822刑初99号)并发回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21年4月,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判定佳木斯分公司犯单位行贿罪,
免于刑事处罚,公司再次提起上诉,并于2021年6月收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在涉诉过程中,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至2021年1月才披露上述涉及刑事诉讼以及判决情况,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因此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监管函。
(2)整改措施及情况
公司收到监管函后,高度重视监管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着力加强内部管控制度,严格管控下属分子公司,并以此为鉴,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2022年3月14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对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1)基本情况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未对佳木斯分公司被
桦南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等相关事项予以报告和披露,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及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警示函。
(2)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对此着力加强内部管控制度,严格管控下属分子公司,并以此为鉴,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培训。公司管理层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上述问
2/3题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除上述事项以外,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