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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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303号
致: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倩律师、肖宇轩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信达假设:1、贵公司提供给信达文件中的盖章、签字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2、贵公司所提供给信达的文件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无隐瞒、遗漏和误导之处。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6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提前十五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
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年11月15日(星期五)下午15:00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头社区沙井
南环路 446 号星展广场 1 栋 A 座 401 室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会
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高军鹏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至9:25,
9:30至11:30,13:00至15:00。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0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6343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7.3319%。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数为
659896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7.079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33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54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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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26%。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现场表决情况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次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有效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662776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4%;反对票5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1%;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8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1.3340%;反对5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5.5597%;
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3.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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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66279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9%;反对票4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7%;弃权1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9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1.8141%;反对4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2.8770%;
弃权1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5.3089%。
本项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66279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9%;反对票4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7%;弃权1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9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1.8141%;反对4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2.8770%;
弃权1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5.3089%。
本项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66290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1%;反对票4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2%;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1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5.0333%;反对4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2.3969%;
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2.5697%。
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66290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4%;反对票4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4%;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0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4.8921%;反对4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2.2557%;
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2.8521%。
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66288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3%;反对票4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4%;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8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4.3273%;反对4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2.2557%;
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3.4169%。
6、《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66281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5%;反对票5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7%;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2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2.4918%;反对5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4.9384%;
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2.5697%。
(三)《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66290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1%;反对票4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4%;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0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4.8356%;反对4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2.2557%;
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2.9086%。
本项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解除限
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662606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7%;反对票5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6%;弃权2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1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76.5334%;反对5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5.1079%;
弃权2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3587%。
(五)《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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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66291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9%;反对票4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4%;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2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5.3722%;反对4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2.2557%;
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2.3721%。
本项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合法性
经信达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均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原议案的修改和临时提案的提出
经信达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对《股东大会通知》所列议案进行修改,亦未增加临时提案。
六、结论意见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7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4)第303号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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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师:
魏天慧王倩肖宇轩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