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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科新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3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516号

致: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4:50 在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3157 号南山智谷产业园 B

座 13F 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

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1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第二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并于2024年8月27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下午14:50在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57号南山智谷产

业园 B 座 13F 会议室,由公司董事长杜江华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3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09051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60.8379%,其中:

2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75425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961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13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33626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876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3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33627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763%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3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706368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0%;反对132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5%;

弃权135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0943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56%;反对1323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8%;弃权1359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76%。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706389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2%;反对2073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3%;

弃权58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0964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19%;反对2073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14%;弃权58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6%。

表决结果:通过。

4(三)《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专项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0624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55%;反对207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3%;

弃权738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0815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73%;反对2072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12%;弃权738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5%。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5(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李梦源

______________曹倩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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