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兰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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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接受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辰装备”或“公司”,证券代码为300809)的委托,为公司实施2024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2024年11月13日出具了《关于
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
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草案法律意见书》”).现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检查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与《草案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
称如无特殊说明,与《草案法律意见书》含义一致.本所在《草案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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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3.本所同意华辰装备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
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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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暨首次授予事项的批准和
授权
1.2024年11月07日,华辰装备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
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4年11月07日,华辰装备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无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前述议案.
2024年11月07日,华辰装备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
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4年11月08日至2024年11月17日,华辰装备将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
收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4年11月25
日公告了监事会发表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已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
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2024年11月25
日,公司公告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
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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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4年11月29日,华辰装备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4.2024年11月29日,华辰装备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4年11月29日,华辰装备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
会和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12.33元/股的授予价格
向99名激励对象授予453.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4年11月29日.
无关联董事需对前述议案予以回避.
监事会还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获授
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
定.
二、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
根据华辰装备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为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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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财务报告审计后出
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信会师报字[2024]第ZA10869号《审计报告》和公司出具
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的信息及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司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
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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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三、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根据华辰装备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
议,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如下:
1.授予日:2024年11月29日
2.授予数量:453.00万股
3.授予价格:12.33元/股
4.授予人数:99名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激励对象类别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首次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99公司核心骨干名)453.00100.00%1.7867%
合计453.00100.00%1.7867%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
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
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②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③上表中“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与本激励计划中数据略有差异,系因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归属股份上市流通,总股本增加至25,353.92万股
所致.
经核查,上述授予日为交易日,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
日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数量、
授予价格及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
管指南》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将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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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有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等文件.
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就本激励计划履行后续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符合《管理办法》《自律
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
授予权益的情况,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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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和信息披露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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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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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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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
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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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刘逸星
经办律师:长小东
张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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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费佳蓓
2024年1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