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07证券简称:天迈科技公告编号:2024-059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3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郑州市高新区莲花街316号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建国先生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5人,代表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19448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950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15647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917%。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7人,代表股份3801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87%。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119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60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31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801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87%。
5、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在任董事7人,现场出席7人;
公司在任监事3人,现场出席3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指派见证律师两人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9124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6%;
反对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弃权2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795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2.1345%;反对1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2.5247%;弃权2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3408%。
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8994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9%;
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1%;弃权3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665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8.9786%;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08%;弃权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5405%。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姚佳、乔诗璐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关于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