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06证券简称:斯迪克公告编号:2024-045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部分董监高及核心中层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计划期限届满暨增持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所有增持主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董监高及核心中层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董监高及核心中层管理人员共计23人,拟以自有或自筹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00万元(含本数),以实现公司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增持计划不设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实施增持计划。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自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2、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增持主体已合计增持
6025.0678万元(不含交易费用),合计增持631592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的1.4002%(总股本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已届满且已实施完成。
1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董监高及核心中层管理人员出
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知悉其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实施结果
1、本次增持计划实施结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增持主体的增持金额均已达到增持计划的下限,具体如下:
占剔除回购专用序增持主增持金额增持数量职务增持方式证券账户股数后号体(万元)(股)的总股本比例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1金闯3009.472231387300.6958%
人、董事长、总经理
2杨比董事、副总经理600.46186122000.1357%
3吴江董事、财务总监200.02802159000.0479%
4吴晓艳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0.01802013000.0446%
5蒋晓明董事、原副总经理100.01451070000.0237%
集中竞价
6谈正勇监事会主席50.5699553000.0123%
7潘秋君副总经理200.05292059000.0456%
8邹娜副总经理200.11682150210.0477%
9王超副总经理100.06501079000.0239%
10其他14名核心中层管理人员1364.268714566690.3229%
注:*上表“增持金额(万元)”与“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数后的总股本比例”均为
四舍五入后保留四位小数。(下表同)*“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数后的总股本比例”以截至2024年6月12日收市后公司总股本453300503股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2221971股后的451078532股计算。(下表同)
*上表列示较公司2023-124号公告中的列示内容有差异,主要原因是: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并于2023年12月26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换届选举相关议案,换届选举完成之后,
谈正勇先生任公司监事会主席,潘秋君女士、邹娜女士和王超女士任公司副总经理,上述4人在上表中的填报位置由其他核心中层管理人员调整至单独列示;曹闯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其在上表中的填列位置由单独列示调整至其他核心中层管理人员合并列示。(下表同)
22、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后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增持前本次增持后序号增持主体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占剔除回购专用证
持股数量(股)券账户股数后的总持股数量(股)券账户股数后的总股本比例股本比例
1金闯15094235733.4625%15408108734.1584%
2杨比3046400.0675%9168400.2033%
3吴江2352000.0521%4511000.1000%
4吴晓艳851200.0189%2864200.0635%
5蒋晓明770000.0171%1840000.0408%
6谈正勇358400.0079%911400.0202%
7潘秋君824320.0183%2883320.0639%
8邹娜174000.0039%2324210.0515%
9王超800.0000%1079800.0239%
其他14名核心
1021573100.4783%36139790.8012%
中层管理人员
注:以上持股数量均为直接持股数量。
二、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增持计划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
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不得购买公司股票的情形;本次增持计划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增持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增持主体本次增持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本次增持实施
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及增持计划一致,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3、增持主体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
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增持主体分别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董监高及核心中层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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