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
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其
中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
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1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2(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有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持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3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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