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0819第0471号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传真:010-85150267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0819第0471号
致: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赵宏律师、李若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8月19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1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8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8月19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4年8月2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zse.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编号:2024-035),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内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24年8月19日14点30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浙江省绍兴市杭
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一路2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陈峰先生因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钟锡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8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19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决定于2024年8月19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其作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公司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凡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公司股份86737651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的24.1192%,均为股权登记日(2024年8月1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
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其他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于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合理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审议。最后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清点、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首发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的议案》
同意894497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70%;反对1351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8%;弃权37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7120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033%;反对1351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837%;弃权37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30%。
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均未对上述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已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与
表决结果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字。
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5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杨晨:赵宏:
李若澜: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