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1500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0419 号
致: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网壹创”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壹网壹创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壹网壹创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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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5年
4月2日下午14点00分;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白杨街道科技园路
520号5楼公司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
间为2025年4月2日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选举林振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卢华亮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吴舒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邱峙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选举郑苏法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选举金宏洲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选举杜健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胡正广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宋成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3.01选举陆文婷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选举陈琪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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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5年3月27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122人,共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3270345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254%。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持股数共计
121798343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04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1472002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1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17人,其中通过现场投票1人,通过网络投票116人,代表股份数共计1473102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17%。
本所律师认为,壹网壹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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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选举林振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228713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63%,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074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9155%。
1.02选举卢华亮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22831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37%,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033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1869%。
1.03选举吴舒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22835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69%,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037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4530%。
1.04选举邱峙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22820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51%,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023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4671%。
1.05选举郑苏法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22820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47%,表
4法律意见书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022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4340%。
1.06选举金宏洲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22819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45%,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022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4133%。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选举杜健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22828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19%,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0316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0303%。
2.02选举胡正广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22820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49%,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023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4458%。
2.03选举宋成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22827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06%,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030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9280%。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3.01选举陆文婷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122837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88%,表决结果为通过。
5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040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6073%。
3.02选举陈琪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122837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92%,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0406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6409%。
本次股东大会已就全部议题进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6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YJS2025H0419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2025年4月2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周剑峰
签署:
承办律师:冯晟
签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