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79证券简称:惠城环保公告编号:2024-109
债券代码:123118证券简称:惠城转债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
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新功先生与张敏女士的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了《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2024年8月15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新功先生与张敏女士签订
了《股份转让协议》,张新功先生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张敏女士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750000股股份,占当时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5.0259%。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的价格为31.01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含税)共计人民币302347500.0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通过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87)及相关
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4年9月3日,张新功先生与张敏女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通过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进展暨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6)。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过户登记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上述
1协议转让股份已于2024年10月25日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数量9750000股,占剔除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5.0259%(以截至
2024年10月25日总股本194960253股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964355股后193995898股为基数计算,下同),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后,张新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青岛惠城信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城信德”)持有公司股份67094250股,占剔除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34.5854%,张新功先生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敏女士持有公司股份9750000股,占剔除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5.0259%,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位列公司目前第三大股东。本次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前后双方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前持有股份本次交易后持有股份占剔除公股东名占剔除公司股份性质司回购专称持股数量回购专用账占总股本持股数量占总股本用账户股
(股)户股份后总比例(股)比例份后总股股本比例本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6168435031.7967%31.6394%5193435026.7708%26.6384%
其中:
无限售条件股154210887.9492%7.9099%56710882.9233%2.9088%张新功份有限售条件股
4626326223.8475%23.7296%4626326223.8475%23.7296%
份
合计持有股份151599007.8145%7.7759%151599007.8145%7.7759%
其中:
惠城信无限售条件股151599007.8145%7.7759%151599007.8145%7.7759%德份有限售条件股
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份
合计持有股份7684425039.6113%39.4153%6709425034.5854%34.4143%
其中:
无限售条件股3058098815.7637%15.6858%2083098810.7378%10.6847%合计份有限售条件股
4626326223.8475%23.7296%4626326223.8475%23.7296%
份
合计持有股份00.0000%0.00%97500005.0259%5.0010%
其中:
张敏
无限售条件股00.0000%0.00%00.00%0.00%份
2有限售条件股
00.0000%0.00%97500005.0259%5.0010%
份
注:本表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一)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宜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本次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转让双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信息
披露、减持额度的规定。
(三)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新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惠城信德均严格履行
了其作出的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等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与已披露的承诺、意向一致。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受让方张敏女士承诺在转让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减持本次协议转让所受让的公司股份。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特此公告。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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