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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市收问询函:年报业绩下滑 IPO募投项目已三次延期

中证网 05-22 14:12

新城市 --%

中证网讯5月21日,深交所向新城市(300778)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就年报业绩下滑、IPO募投项目多次延期以及财报数据不详等问题作详细说明。

年报业绩下滑 要求说明订单及客户情况

新城市2023年年报显示,公司2023年实现收入2.92亿元,同比减少37.16%;其中国土空间规划业务收入1.75亿元,同比减少33.82%;工程设计业务收入0.87亿元,同比减少48.25%;工程咨询业务收入0.23亿元,同比减少11.53%。

问询函要求公司说明公司营业收入下滑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持续下滑的风险以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并就2023年新签订且已开始履行的合同及存量合同的数量、平均价格、本报告期内实现收入及占合同总额的比例、截至本报告期末累计实现收入及占合同总额的比例对比2022年相关数据,说明并解释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此外,问询函还要求公司分别列示公司2021年至2023年前五名客户及供应商情况,分析说明新城市是否存在客户及供应商频繁变动情形,如是,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IPO募投项目已三次延期 可转债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均不足0.5%

深交所在问询函中指出,新城市2023年年报显示,公司于2019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4.8亿元,其中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承诺投资总额2643.9万元,报告期投入金额2.25万元,截至报告期末累计投入328.29万元,投资进度为12.42%。根据《招股说明书》,该项目包含建设BIM和ERP项目。公司上市后,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已三次延期。

此外,问询函还指出,新城市于2022年1月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净额为4.5亿元,募投项目包括国土空间规划与土地统筹业务中心项目、智慧城市感知系统设计中心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心项目(以下统称可转债募投项目)。截至年报期末,可转债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均不足0.5%。

就以上问题,深交所要求公司结合《招股说明书》中列示的项目投资概算明细、项目实施进度安排明细表,列示BIM项目和ERP项目2019年至2023年各年末在在机房装修、硬件购置、软件购置、研发费用(BIM项目适用)、咨询顾问费(BIM项目适用)、项目预备费中的实际投入情况和在项目前期调研、机房选址、机房改造和装修、主要设备及软件的采购安装、员工培训等程序上的实际完成进度,在此基础上,对比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以及多次募投项目进展延期时点的预期进度,说明导致募集资金多次未按计划投入使用的详细原因及合理性,前期募投项目相关决策是否审慎,是否存在风险揭示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及时等情形。

此外,还要求公司逐一对比《募集说明书》中列示的项目投资概算明细、进度安排表明细,说明2022年至2023年各年末各可转债募投项目实际项目投资金额和进度安排与《募集说明书》的差异情况,说明导致募集资金未按计划投入使用的详细原因及合理性,前期募投项目相关决策是否审慎,是否存在风险揭示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及时等情形。同时,要求公司列示最近一次进度调整后的各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投入详细计划,说明公司最近一次将各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时间均延长至2025年4月的原因,以及后续保障募投项目按期完成的具体安排。

另外,深交所还要求公司就合规方面以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方面做出说明,并要求保荐机构对相关问题进行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年报多项数据不详 交易所要求补充说明

据新城市2023年年报,公司报告期内存在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投资,报告期末投资金额1.04亿元。问询函要求公司列示衍生品产品名称、投资操作方名称、会计核算科目、报告期内损益确认过程及依据,说明衍生品投资开展前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衍生品投资初始确认及后续计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此外,要求公司列示报告期末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明细,说明是否包含高风险理财产品,相关损益核算过程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要求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另外,深交所要求公司就货币资金明细、利息费用明细做详细说明,并要求年审会计师说明针对报告期末货币资金真实性及使用受限情况所实施的具体审计程序及结果,涉及函证的,说明函证金额及比例、回函金额及比例、回函不符情况、执行的具体替代性程序,并就货币资金真实性、权利受限情况披露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

应收账款方面,问询函指出,新城市应收账款期末账面余额3.64亿元,其中按组合一和组合二计提坏账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3.62亿元,坏账计提比例35.14%。根据账龄分布,1年以内、1至2年、2至3年、3年以上应收账款期末账面余额0.82亿元、1.11亿元、0.51亿元、1.20亿元。公司提供服务产生的合同资产期末账面余额2.49亿元。

问询函要求公司列示组合一和组合二的划分标准,并结合具体情况说明公司坏账计提比例确定依据,相关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此外,还要求公司列示账龄三年以上期末账面余额前十大应收账款明细,并结合前述明细说明前期项目实施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存在部分项目已全额确认收入但仍有大额款项未收回的情形、前期相关业务活动是否真实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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