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76证券简称:帝尔激光公告编号:2024-080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必要程序(一)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3年4月27日至2023年5月6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
(四)2023年5月17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24)。(五)2023年5月22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2023年5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七)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本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其已授予尚未归属的90176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因11名激励
对象离职,其已授予尚未归属的90176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作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0176股。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认为:(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帝尔激光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二)帝尔激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帝尔激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帝尔激光本次作废处理已授予的11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符合
《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帝尔激光已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尚
需按照《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及数量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尚需依据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一)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年第1次会议决议;
(四)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调整事项、归属事项及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调整事项、归属事项及作废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