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024年11月12日,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委员3人,实际出席会议委员3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经与会委员审议和表决,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过对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任职情况等有关资料的审查,会议认为董事候选人均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因此,会议认为下列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相关资格,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如下提名:
1.公司股东孙陶然提名其本人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公司股东孙陶然提名王国强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公司股东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提名李蓬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4.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朱国海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提名孙陶然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1(2)提名王国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3)提名李蓬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4)提名朱国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过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任职情况等有关资
料的审查,会议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提名的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因此,会议认为下列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相关资格,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如下提名: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张闫龙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刘尔奎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3.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程蕾熹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提名张闫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2)提名刘尔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3)提名程蕾熹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以下为本决议的签署页,无正文)3(本页为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的签署页,无正文)委员签字:
王小兰:
4(本页为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的签署页,无正文)委员签字:
李焰:
5(本页为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的签署页,无正文)委员签字:
李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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