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任诚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64号
任诚:
你作为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你的配偶任小银于2024年6月21日至7月2日期间合计买入公司股票8000股,累计买入金额226250元;于9月27日卖出公司股票8000股,卖出金额256960元。上述买入和卖出行为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你作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未能督促配偶合规交易公司股票,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3.1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3.3.39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1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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