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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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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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4]第0758号
致: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下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2024年11月14日召开。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24年10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股权
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经本所经办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1月14日下午15:00时在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金开路188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一鸣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经办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4年11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7610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494%(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总数,下同)。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4544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1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36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80651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712%。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持股5%以下(不含5%)的投资者(下称“中小投资者”)共计36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0979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63%。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本所经办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1.审议《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审议《选举王一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2审议《选举郭俊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3审议《选举张婵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4审议《选举何睿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审议《选举楼红英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2审议《选举胡华权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3审议《选举李育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4.01审议《选举贺华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4.02审议《选举陈益丹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经本所经办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和本所经办律师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7933748股,占所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9337%;反对62174股,占所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314%;弃权
69200股,占所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股份的0.034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9665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99%;反对621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8%;弃权6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83%。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审议《选举王一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5956242股,占所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8.935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9890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320%。
表决结果:通过。
2.02审议《选举郭俊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6593990股,占所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257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6267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561%。
表决结果:通过。
2.03审议《选举张婵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6354241股,占所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136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870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681%。
表决结果:通过。
2.04审议《选举何睿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6630237股,占所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2755%。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6630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961%。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审议《选举楼红英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6724279股,占所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3230%。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7570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190%。
表决结果:通过。
3.02审议《选举胡华权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6738143股,占所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33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7709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109%。
表决结果:通过。
3.03审议《选举李育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6804843股,占所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3637%。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8376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526%。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4.01审议《选举贺华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6458265股,占所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1887%。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4910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571%。
表决结果:通过。
4.02审议《选举陈益丹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6787667股,占所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3550%。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8204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389%。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经办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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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经办律师:
刘继:_______________金平亮:__________________
李茜: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