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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华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12-3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761证券简称:立华股份公告编号:2024-090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88)。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30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漕溪路 66 号 A 座 1 楼会议室。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主持

人为公司董事长程立力先生。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应

选择现场表决、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5.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39名,代表公司股

份数为60937448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73.6276%。

*公司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6996923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8.866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9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39405241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7611%。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131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2人,参加网络投票的129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57387311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9338%。

7.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

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刘允豪律师、苏付磊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议和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608989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8%;反对384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1%;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570019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85%;反对384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01%;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6062541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80%;反对31167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115%;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542670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627%;反对31167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312%;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

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6062428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61%;反对31107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105%;弃权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542557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431%;反对31107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207%;弃权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2%。

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0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6062582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86%;反对31107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105%;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542711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699%;反对

31107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207%;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4%。

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0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6062567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84%;反对31124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108%;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542695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672%;反对31124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236%;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2%。

2.0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同意6062368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51%;反对31340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143%;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542497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326%;反对31340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613%;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

2.0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6062446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64%;反对31254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129%;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542575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462%;反对31254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463%;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

2.0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6062058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00%;反对31650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194%;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542187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786%;反对31650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153%;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

2.0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部问责制度〉的议案》

同意6062286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38%;反对31409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154%;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542415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183%;反对31409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733%;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4%。

2.0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同意6062462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67%;反对31126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108%;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542591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490%;反对31126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240%;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0%。

2.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6062462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67%;反对31099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104%;弃权1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542591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490%;反对

31099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193%;弃权1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7%。

2.1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608972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0%;反对396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1%;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569852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994%;反对396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12%;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4%。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原料采购货款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6089620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3%;反对406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7%;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569748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813%;反对4062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79%;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8%。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以上议案均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可查阅公司于2024年12月14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刘允豪律师、苏付磊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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