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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龙化成: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

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

及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授予事项调整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八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3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7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8

四、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13

五、结论意见............................................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但

股票暂不上市、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及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数量调整、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龙化成”、“公司”)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 年激励计划”)、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2023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 年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 年激励计划》”)、

1法律意见书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与《2021年激励计划》《2022年激励计划》合称“《激励计划》”)、《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

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

2022年激励计划及2023年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康龙化成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

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

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康龙化成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2法律意见书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2021年激励计划、2022年激励计划及2023年激

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康龙化成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康龙化成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康龙化成2021年激励计划、2022年激励计划及2023年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2022年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归属”)、2021年、2022年、2023年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数量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出具如下法

律意见:

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1年激励计划2021年6月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康

3法律意见书

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A 股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年6月10日至2021年6月20日,公司将2021年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名单通过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2021年7月7日,公司披露了《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1 年 7 月 12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1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A 股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1年7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2022年7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2023年10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的议案》《关于作废失效 2021 年、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4年8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的议案》《关于作废失效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2年激励计划2022年3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年3月25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2 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2022 年 3 月 29 日至 2022 年 4 月 8 日,公司将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通过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2022年5月27日,公司披露了《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法律意见书

2022 年 5 月 31 日,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2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 A 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2年7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10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的议案》《关于作废失效 2021 年、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4年8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的议案》《关于作废失效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三)2023年激励计划2023年3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 年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法律意见书

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4月10日,公司通过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内部 OA 系统将《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针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异议。2023年6月16日,公司披露了《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3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3 年 6 月 21 日,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3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 A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3年7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首次及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4年8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作废失效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2024年8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2022 年、2023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7法律意见书

鉴于:

(一)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以公司彼时 A 股总股本剔除

已回购股份0股后的119115480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

(二)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以公司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6838663股后的1780555634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三)2021年激励计划及2022年激励计划已根据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进行了相应调整。

因此,公司董事会本次仅根据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情况,对2021年激励计划及 2022 年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对 2023 年 A 股激励计划

的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其中,2021年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30.79元/股调整为30.59元/股;2022年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25.55元/股调整为25.35

元/股;2023年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含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由28.58元/

股调整为18.65元/股(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44.45万股调整为216.675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58万股调整为

3.87 万股,调整完成后,2023 年 A 股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合计为220.545万股。

2024年8月27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2022 年、2023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8法律意见书

(一)2021年激励计划

1.归属期

根据《2021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归属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

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归属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5%。2021年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7月27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2021年激励计划已进入第三个归属期。

2.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2021年激励计划》及相关公告文件,2021年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具体如下:

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满足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足归属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人选;形,满足归属条件。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9法律意见书

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均满足前述归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属条件。

以上的任职期限。

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

(四)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11537996314.78元,较

第三个归属期: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2020年营业收入

入增长率不低于45%。5133596758.68元增长

124.75%,满足归属的业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绩条件。

(五)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分别对应归属比例如下表所示:176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满评价结果合格不合格足100%归属条件;另有

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归属比例100%0%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将不得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归属,并作废失效。

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限制性股票可全部归属;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3.归属情况

根据《2021年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董事会同意为176名激励对象符合归属条件的合计37146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归属事宜。2021年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成就之日为2024年7月27日。

根据2021年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自每期限制性股票经董事会审议确定的归属条件成就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当批次归属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申请本次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暂不上市,继续禁售至2025年1

10法律意见书月26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2021年激励计划已进入第三个归属期,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21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2022年激励计划

1.归属期

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归属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

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归属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5%。2022年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7月28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2022年激励计划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

2.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及相关公告文件,2022年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具体如下:

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满足条件的说明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归属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1法律意见书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形,满足归属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均满足前述归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属条件。

以上的任职期限。

公司2023年公司营业收

(四)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入为11537996314.78

第二个归属期: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元,较2021年营业收入

入增长率不低于40%。7443769724.38元增长

55.00%,满足归属的业绩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条件。

(五)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345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个等级,分别对应归属比例如下表所示:评价结果为“合格”,满足100%归属条件;1名评价结果合格不合格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

结果为“不合格”,另有归属比例100%0%1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业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将不绩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限制性股票可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全部归属;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12法律意见书

3.归属情况

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董事会同意为345名激励对象符合归属条件的合计702689股限制性股票办理归属事宜。2022年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成就之日为2024年7月28日。

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自每期限制性股票经董事会审议确定的归属条件成就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当批次归属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申请本次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暂不上市,继续禁售至2025年1月27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2022年激励计划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根据《关于作废失效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1年激励计划中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2022年激励计划中1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1名激励

对象第二个归属期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2023年激励计划中14名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离职、2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在获授限制性股票后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授予其的全部权益及2023年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对应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人员及其余2023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失效处理,其中,作废失效2021年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21826股;作废失效2022年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249190股;作废失效2023年激励计划因

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139950股,因在获授限制性股票后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授予其的全部权益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4500股,因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515174

13法律意见书股,共计作废2023年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659624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作废上述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合计930640股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2021年激励计

划已进入第三个归属期,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2022年激励计划已

进入第二个归属期,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

次作废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14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及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授予事项调整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王川阳靖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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