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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龙化成:《股东提名个别人士为本公司董事之程序》(2025年3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27 00:00 查看全文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

股东提名个别人士为本公司董事(“董事”)之程序

以下程序适用于就本公司股东(「股东」)收到本公司股东大会通知后拟提名个别

人士为董事。该等程序受《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适用之法规及规则所规限:

1.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及程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在不早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之日且不迟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注1。

2. 书面通知须包括(i) 有关提名董事的意图以及被提名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以及(ii) 被提名人情况的有关书面材料。被提名人的资料和简历须包括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第13.51(2)条下的要求。

3.若于股东大会通告刊发后收到股东递交上述通知,本公司将须于股东大会

举行日期不少于7日前,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所规定就披露有关获提名董事候选人个人资料,发出公告或补充通函。

4.本程序将于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生效。

注:

1.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70条规定,股东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提名董事候选人,发行

人须在股东大会举行日期不少于7日前刊登公告或发出补充通函,向股东提供包括被提名人数据在内的相关信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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