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
1法律意见书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
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
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5.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
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27日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4年8月28日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登了定于
2024年9月13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参加方式等内容。
3.2024年9月13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
开发区泰河路6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2法律意见书
4.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531名,代表公司股
份数为710121317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441%。其中:
内资股(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53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67579033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130%;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3433098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1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3法律意见书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
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
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四)根据会议宣布的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
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2024年度境内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7092559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1%;
反对5904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1%;弃权274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7%。
其中内资股(A 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5391992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004%;反对 538325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43%;弃权 2739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53%。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2024年度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7091519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5%;
反对6315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9%;弃权3377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6%。
其中内资股(A 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5288017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036%;反对 579475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法律意见书
2.2114%;弃权 336725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50%。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以上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苏付磊
经办律师:
吴志林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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