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59证券简称:康龙化成公告编号:2024-063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是否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否。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已于2024年8月28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年9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上午9:15至2024年9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泰河路6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 Boliang Lou 博士。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数531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530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 股) 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710121317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股) 675790334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 股)(股) 3433098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39.9441%
数的比例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38.0130%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1.9311%
注1: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1777786009股,下同。
注 2:通过现场投票的 A 股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190911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488%。通过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 524 人,代表股份 3566992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642%。
注3: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下同。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及公司聘
请的 H 股股份过户处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1)《关于拟续聘2024年度境内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
A 股 674978109 99.8798% 538325 0.0797% 273900 0.0405%
H 股 34277849 99.8452% 52084 0.1517% 1050 0.0031%
普通股合计 709255958 99.8781% 590409 0.0831% 274950 0.0387%A 股中小投
2539199296.9004%5383252.0543%2739001.0453%
资者
注:上表 A 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百分比例为:A 股中小股东相关投票数量/出席会议的 A 股中小股东和代理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本提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 A 股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单独计票并进行披露。
审议结果:通过。
(2)《关于拟续聘2024年度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
A 股 674874134 99.8644% 579475 0.0857% 336725 0.0498%
H 股 34277849 99.8452% 52084 0.1517% 1050 0.0031%
普通股合计70915198399.8635%6315590.0889%3377750.0476%
A 股中小投
2528801796.5036%5794752.2114%3367251.2850%
资者
注:上表 A 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百分比例为:A 股中小股东相关投票数量/出席会议的 A 股中小股东和代理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本提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 A 股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单独计票并进行披露。
审议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苏付磊和吴志林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