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58证券简称:七彩化学公告编号:2024-113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终审)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不适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前期预缴的一审诉讼案件受理费共计
3000元,予以退还。不会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与先尼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尼科”或“被告”)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一案。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提起诉讼,公司2024年7月3日收到沈阳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辽01民初1420号、(2024)辽01民初1421号、(2024)辽01民初1422号,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收到沈阳中院民事判决书(2024)辽01民初1420号、
(2024)辽01民初1421号、(2024)辽01民初1422号。2024年10月14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诉讼案件上诉受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2)。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辽民终1403号。判决书结果如下:
-1-二、判决结果
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判决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前期预缴的一审诉讼案件受理费共计3000元,予以退还。不会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辽民终1403号特此公告。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