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上海 SHANGHAI
68上海市银城中路号 19F,ONELUJIAZUI
9时代金融中心l楼 68YinChengRoadMiddle
EMPTY 邮编:200120 Shanghai200l20P.R.China
电话:+862131358666 T:+862131358666
通力律师事务所 传真:+862131358600 F:+862131358600
master@llinkslaw.com www.llinkslaw.com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五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宁德时代”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王利民律师、李琼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
作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9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
定,就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9年激励计划”)第五次解除限售(以
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9SH3110019/RC/jwj/cm/D11
上海SHANGHAI北京BEIJING深圳SHENZHEN香港HONGKONG伦数LONDON
LINKS
VVx
通力律师事务所
(1)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需的全部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陈述,且全部文件、资料或口头陈述均真
(2)实、完整、准确: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且全
(3)部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与印章真实有效,公
司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所提供有关文件、
(4)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
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本所假设公司:
1.所有提交予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
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所有提交予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各项提交予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公布且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有
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
中提及有关报告内容时,仅为对有关报告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宁德时代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宁德时代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
回购注销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
19SH3110019/RC/jwj/cm/D112
量公0
通力律师事务所
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2019一.年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一)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
生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2019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年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就该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
2019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年限制性
2019投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年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019年7月3日至2019年7月12日,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公示了《2019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2019年7月13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
2019于公司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19监事会对年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
明.
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2019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年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授权公
司董事会办理2019年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19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
(二)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
2019公司向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
认为公司2019年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认以2019年9月2日
19SH3110019/RC/jwj/cm/D113
(
通力律师事务所
2019为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年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
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
2019公司向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19年9月20日.公司公告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
成的公告》,2019年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9年9月24日.
(三)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
2019购注销年激励计划中的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427,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次回购注销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19基于前述审议通过的议案,公司对年激励计划中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股进行回购注销.427.000
2020年5月22日,公司就上述事项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四)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
2019司回购注销年激励计划中的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46.634股限制性股票,并确认公司2019年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2019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激励对象所持3.807.316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公司独立董事对该次回购注销及该次解除限售相
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
2019司回购注销年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19SH3110019/RC/jwj/cm/D114
LNKSwOffces
通力律师事务所
170,23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次回购注销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
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19基于上述审议通过的议案,公司对年激励计划中的部分原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股进行回购注销.316.864
2021年6月21日,公司就上述事项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五)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
2019司回购注销年激励计划中的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0.290股限制性股票,确认公司2019年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已经成就.同意按照2019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激励对象所持3.685.350股
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公司独立董事对该次解除限售及该次回购注销相关
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
注销2019年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4.640股限制
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次回购注销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二届董事
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第三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19基于上述审议通过的议案,公司对年激励计划中的部分原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股进行回购注销.44.930
2022年8月19日,公司就上述事项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六)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19SH3110019/RC/jwj/cm/D115
LawOffices
通力律师事务所
2019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19年激励计划中的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2.040股限制性
2019投票,确认公司年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并同意
按照2019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激励对象所持1.879.04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
解除限售.公司独立董事对该次解除限售及该次回购注销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
回购注销2019年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4.320股
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次回购注销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19基于上述审议通过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年激励计划中的部分原激励对象已
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股进行回购注销.66.360
2023年4月14日,公司就上述事项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七)公司于2023年9月8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
2019购数量的议案》《关于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2019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年激励计划中的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60.350尚未解除限售的股限制性股票,并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并确认公司
2019年激励计划第四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2019年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为激励对象所持3.323.002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公司独
立董事对该次解除限售及该次回购注销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
2019回购数量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年激励计划中的部分激励对象已授
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股限制性股票,并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46.944
19SH3110019/RC/jwj/cm/D116
8(月11
通力律师事务所
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
购数量的议案》和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
2019基于前述审议通过的议案,公司对年激励计划中的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
107,294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股进行回购注销.
2024年6月17日,公司就上述事项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八)公司于2024年9月9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
2019购数量的议案》《关于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五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2019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年激励计划中的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
71.547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股限制性股票,并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并确认公
司2019年激励计划第五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2019年激
3,208,269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激励对象所持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
二.本次回购注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一)公司于2024年9月9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
回购数量的议案》,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绩效考核不达标或自愿放弃剩余未解
71.547禁股票,公司拟对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股限制性
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符合《管理
2019办法》《年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19SH3110019/RC/jwj/cm/D117
None
通力律师事务所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
根据《2019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1)2019年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因辞职、
公司裁员而离职,其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
回购注销;(2)2019年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经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全部解锁要求
其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2019根据《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
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
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公司确认.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
2022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并于2023年4月18日披露《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2年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当时总股本2.442.384.96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10股派发现金25.2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
2022股,公司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
2019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公司确认,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公司年激励计划部分
激励对象因离职或绩效考核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或自愿放弃剩余未解禁股票等
情形,公司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同
2022时,基于上述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导致的回购数量调整,前述回购注销事项
共涉及2019年激励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71.547股.
2019综上所述,本次回购注销共涉及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71,547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002%.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
根据《2019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19年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
19SH3110019/RC/jwj/cm/D118
LawOficcs
通力律师事务所
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未来公司发生派息的情
况下,若公司选择股息自派,则将根据自派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回购价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于2020年5月28日公告了《2019年年
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司当时总股本2.207.113.7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10股派2.201281元人民币现金.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2021年6月28日公告了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司当时总股本2,329,007,802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400480元人民币现金.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关于<202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2022年9月21日
披露了《2022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司当时总股本2,440,471,00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6.5280元人民币现金.
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
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并于2023年4月18日披露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
当时总股本2,442,384,96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25.20元(含
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
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2024年4月23日披露《2023年年度权益分
2023派实施公告》,公司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当时总股本
4,399,041,236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11,609,630股后的股本
4,387,431,60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分红50.28元(含税),合
计派发现金分红22.060.006.114.97元.
19SH3110019/RC/jwj/cm/D119
4属司(112
通力律师事务所
2019根据公司的确认,由于年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持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对应的2019年、2020年、2022年、2023年现金分红均由公司代管,将作为应
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该等激励对象支付,目前未实际发放.本次回购注销
2019年激励计划中的部分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时,该等激励对象所持涉及回
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因此,本次
2019回购注销涉及的年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仅
因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进行调整,根据《2019年激
励计划》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回购价格调整办法如下: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P0÷(1十n).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0格.P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基于上述,2019年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19.74元/股.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
2019法》《年激励计划》的规定.
None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及其满足情况
(一)限售期
根据《2019年激励计划》的规定,2019年激励计划授予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部
分核心骨干员工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60个月.
2019根据《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部分核心骨干员工限制
60性股票第五个解除限售期均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个月后的首
72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20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019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公司确认,公司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五个限售期
19SH3110019/RC/jwj/cm/D1110
LaWOffiCcs
通力律师事务所
将于2024年9月23日届满.
(二)公司相关条件满足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None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审字
(2024)第351A001930号《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O二三年度
审计报告》及公司的确认,公司未发生上述情形.
2.公司业绩考核达标情况
2019根据《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本次激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五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均为公司
2019-2023年五年的累计营业收入值不低于人民币1,960亿元.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出具的编号为致
同审字(2020)第351ZA1399号《审计报告》,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营业收
入为人民币45,788,020,642.41元;根据致同出具的编号为致同审字(2021)
第351A010373号《审计报告》,公司2020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人民币
19SH3110019/RC/jwj/cm/D1111
LaWOfiCcS
通力律师事务所
50,319,487,697.20元;根据致同出具的编号为致同审字(2022)第
351A010670号《审计报告》,公司2021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人民币
13,035,579.64万元;根据致同出具的编号为致同审字(2023)第
351A001300号《审计报告》,公司2022 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人民币
32,859,398.75万元;根据致同出具的编号为致同审字(2024)第
351A001930号《审计报告》,公司2023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人民币
40,091,704.49万元.即公司2019年至2023年五年的累计营业收入为
9,559.74亿元,不低于人民币1,960亿元,满足《2019年激励计划》关于
2019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五个解除限售期对公司业绩考核的要求.
(三)激励对象相关条件满足
1.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的确认,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未出现上述情形.
2.激励对象业绩考核达标情况
根据《2019年激励计划》的规定,2019年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
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
19SH3110019/RC/jwj/cm/D1112
其他
通力律师事务所
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A/B+/B c D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N) 100% 80% 0
注:表格中A、B、C、D表示依据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对个人进
行考核的结果.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根据公司对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
2019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关于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五个限售
2019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以及公司的确认.年激励计划目前持有限
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1)4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此次解除
80限售比例为%,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
性股票10.923股:(2)其余856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B以上(含B).本
100次解除限售比例为%.
None
2019综上,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五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为3.208.269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2019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五个限售期将于2024年9
月23日届满;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2019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
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年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解
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年激励计划》的规定.
19SH3110019/RC/jwj/cm/D1113
LLNKSLawOfficcs
通力律师事务所
2019(以下无正文,为《关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五
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CLAWO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事务所负责人
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韩焖律师
经办律师
王利民律师人
李琼律师零动
二O二四年九月九日
19SH3110019/RC/jwj/cm/D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