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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时代: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28 00:00 查看全文

宁德时代 +0.0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人”、“保荐机构”或“本机构”)作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时代”、“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中信建投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1、保荐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3、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11层

4、法定代表人:刘成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吕晓峰、张帅

6、项目联系人:胡德波

17、联系电话:010-56051435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否。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300750

3、注册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新港路2号

4、主要办公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新港路2号

5、法定代表人:曾毓群

6、实际控制人:曾毓群

7、联系人:蒋理

8、联系电话:0593-8901666

9、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0、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2年6月15日

11、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7月4日

12、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13、2024年年报披露时间:2025年3月15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宁德时代发行上市,并持续督导宁德时代履行相关义务。

保荐人履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职责,按有关规定委派吕晓峰、张帅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2所的规定,对宁德时代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积极

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核人员进行专业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在宁德时代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有效执行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

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

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

易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重大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7、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8、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发行

人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发行人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9、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10、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3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2024年2月8日,发行人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变更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曾毓群先生及李平先生经协商一致于2024年2月8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之终止协议》,决定解除双方于2015年10月23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双方确认自《<一致行动人协议>之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双方不再具有任何的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类似安排,双方就一致行动关系的履行和终止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曾毓群先生与李平先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曾毓群先生、李平先生变更为曾毓群先生。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已关注上述事项并督导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保荐人履职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

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宁德时代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宁德时代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

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宁德时代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保荐人对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持续督导期间虽已届满,但鉴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将就公司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5(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吕晓峰张帅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

曾琨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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