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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王利民律师、李琼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
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
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
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较、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止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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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
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备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
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6
日15:00在福建省宁德市燕城区漳湾镇新港路2号公司科技大楼一楼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9:15
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9:15至15:00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
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98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753.884.8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67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含通过“易董”平台)、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
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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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曾毓群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88.274.3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3.9863
896,037,79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006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李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34.492.4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5.6646
942,255,94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541
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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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周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28.475.8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5.4461
936,239,289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873
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播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32.674,1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1.9673
-
840,437,61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635
-
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欧阳楚英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2.628,398,0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5.4433
936,161.56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腐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8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赵丰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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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8,164,462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5.4348
935,927,926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58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吴育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661,242,550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6.6359
969,006,01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737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林小雄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591,166,471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4.0913
898,929,935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730
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赵蓓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73,989,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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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97.0988
981,752,82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744
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
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吴峡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2.579.397,8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3.6640
887,161,339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5645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冯春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2.667,428,7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6.8606
975,192,23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564
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特别分红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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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44d(0ffice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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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2,523,472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6%;反对308,9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弃权1,052,4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0.286.9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8%;反对308.9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弃权1,052,4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1
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
2,752,588,663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9%:反对218.603股,占出庸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弃权1,077,5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0.352.1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79%:反对218.6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弃权1.077,5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5
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52.698.0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9%:反对89,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弃权1,097,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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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中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中涉及选举董事、监事的议案已经按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24SH7200135/SLQ/jwj/cm/D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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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LA1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事务所负责人
上海市通力得师事务用
韩同律师
经办律师
王利民律师
李琼律师
二O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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