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与保障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审查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如下控制目标的过程:
(一)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二)保障资产安全;
(三)确保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五)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负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分子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及
经营管理事项均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1第六条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与公司财务部门保持相互独立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审计部配置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
审计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公司各内部机构和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
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专业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2(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负责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为保障审计部履行职责在审计范围内公司董事会赋予审计部以下职权: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期间内有关经
营管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被审计部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与分工的书面文件;
2.财务资料包括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开户银行对账单等;
3.相关业务合同、协议等;
4.各项资产证明、股权证明;
5.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6.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7.重要经营决策文件(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记录及公告等);
8.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9.其他相关资料。
(二)有权参加公司财务、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有权出席、参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审计部职责有关的会议有权召开与
3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有权审批项目计划、工作方案和审计报告并决定报告的发送对象有权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接触进行控制。
(四)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被审计对象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报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建议。
(六)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七)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审计计划:审计部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及审计部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审
计部应当将公司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提供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作为年度审计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七条审计通知: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组成审计组了解被审计对象情况做好审计准备工作并于审计实施三日前以书面或邮件形式通知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按审计通知的要求准备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审计方案:根据被审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第十九条审计实施:在审计实施阶段内部审计小组根据审计范围和重点通过查阅有关文
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核实取得相关证明资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小组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初稿。
4第二十条审计报告: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部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组提
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在审计报告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审计部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送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下达有关部门执行。重大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抄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执行审计决定:有关部门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在审计结论和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审计部。对审计意见和决定如有异议应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后续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下达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5年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5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五章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公司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提供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作为年度审计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5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
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
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
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九条公司审计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十一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情况、对外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提供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
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6(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
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
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四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
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五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
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六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
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7(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否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保荐机构
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十七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三方监管协
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8第三十九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
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
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
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
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四十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履行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措施;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9第四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
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四十三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第四十四条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三)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
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六章奖惩机制
第四十六条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内
部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四十八条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构成犯罪的给予内部处分、经济处罚:
10(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的商业秘密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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