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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科激光:《公司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12-31 查看全文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规划水平,制订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战略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下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组织构架,以及公司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的研究论证。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工作联系部门,主要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下达、协调及督办战略委

员会安排的任务等工作,公司其他部门根据职能提供业务支撑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1第四条战略委员会由六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委员由

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六分之五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

组织开展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组织构架研究,以及公司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研究和论证工作,主要包括:

(一)组织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调研、论证和研讨,提出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阶段性发展目标和方向;

(二)组织研究影响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并就可持续发展相关重大决策提出建议;

2(三)组织对公司技术发展路线、业务板块发展和新兴业

务领域的规划和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研究公司本级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并对机构设置的完善和变更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组织开展新设公司和收并购业务可行性论证工作,提出实施方案建议和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年度战略研讨会

或评估会,组织开展战略研究。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三名以上含三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天(不包括开会

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六分之五以上的委员含六分之五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3数通过方为有效。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规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22年12月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战略委员会议事

4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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